上海市康复器具行业自律公约
上海市康复器具行业自律公约
(2010年1月28日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进一步规范本市康复器具行业的经营行为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自律,保障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,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,制订本公约。
第一条 康复器具行业的自律以“依法经營、公平竞争、诚实守信、共同发展”为基本原则。从创建和谐行业做起,为和谐社会做贡献。
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康复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,遵循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,积极推动康复器具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。
第三条 提倡以人为本、用户至上,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;尽心尽责做好产品售后服务,认真做好质量跟踪回访工作,不断完善服务体系。
第四条 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;坚持按质论价、明码标价,反对变相提价等欺诈行为。
第五条 提倡“诚信经营”、“重合同、守信誉”;鼓励和支持行业开展合法、公平、有序的竞争,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。
(一) 反对弄虚作假、以次充好,不做虚假广告宣传;
(二) 不到同行业其它单位经营场所内部拉客户、挖业务;
(三) 不恶意损害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的形象和商誉;
(四) 不假冒国家有关部门的名义或借助有关部门的地位拉业务;
(五) 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其他单位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加強企业基础管理,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,提倡文明生产、文明经商;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營行为,提高企业整体素质。
第七条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,鼓励和支持员工学科学、学知识、学业务、学技术;教育员工在经营服务的过程中,热忱待客,文明礼貌;尤其对残疾人,更应从辅具适配和精神上给予足够的关怀。
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,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。
第九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。
第十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,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向社会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全体会员
二○一○年一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