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化审批制度改革,试行告知承诺办法
最近,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》,优化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,完善管理方式,提高行政效率,根据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》、《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》,发布了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暂行办法》。
该《暂行办法》明确,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,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。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市民政局提出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;也可以到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,还可以通过信函、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。
该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市民政局收到申请后,应当通过《上海市民政局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,向申请人告知相关内容。申请人愿意作出相关承诺的,应当在收到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上签章,并将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民政局。市民政局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申请人签章的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后,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,并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件,送达申请人。
该《暂行办法》还规定了后续监管的办法,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;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,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。同时对申请人、被审批人的失信行为,将录入诚信档案;依法向社会公示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的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信息,畅通公众投诉举报途径,强化舆论监督。
该《暂行办法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